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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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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发〔2014〕39号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瑶溪街道:长海路110-1号、110-2号、112号、114号、凤翔路9号、临编001-015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红线图(编号:LZ1306)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瑶溪街道:长海路110-1号、110-2号、112号、114号、凤翔路9号、临编001-015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空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具体认定根据《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工业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不足3亩(含3亩)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功能置换方式安置。
  用于安置的工业用地、异地标准厂房、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原则上采用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
  (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工业用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及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补偿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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