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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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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发〔2014〕38号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永中街道:温州先锋阀门有限公司(丰台人民路六号)、浙江五洲钢业有限公司(城南村临编26号)、温州市合力白炭黑厂(前街村临编40号)、温州市罗峰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度山村临编48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附件

  温州市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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