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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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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4-0005

温龙政办发〔2014〕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区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创新型城区建设,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结合龙湾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本区(不包括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和片区,下同)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技项目。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科技工作者个人,名额为2个,可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科技项目,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为1项、3项、9项,可空缺。

  第四条龙湾区(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申报受理、材料核实、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区经信、财政、审计、统计、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并持有临时居住证,在本区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个人,其主持的科技项目应当是曾经获得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者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为本区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科技工作者个人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科技工作者个人曾经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或者之前曾获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纳入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评审。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本区注册登记、财政隶属关系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项目在研究或者应用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活动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企业以应用研究项目、试验发展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120%。

  第九条 应用研究项目、试验发展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近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或者是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基础研究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在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
  软科学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在项目完成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为规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应当在规划实施期过半后方可申报。

  第十条科技项目曾经获得省内外县(市、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三章申报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由区科技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应当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申报人、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应当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区内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当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列入公示。
  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区科技局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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