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LWD01-2014-0004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7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6日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
为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率有效提升,推进温州空港新区工业用地开发提速,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协议有偿收回的对象
温州空港新区内出让的工业用地,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且符合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现土地使用权人已没有意愿或无实力开发,并提出有偿收回其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协议有偿收回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