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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龙湾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近海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巨浪、赤潮等海洋灾害或海上溢油、化学品污染及核泄漏(核辐射)等海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 指 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新闻中心、瓯江海事处、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预报台)、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移动龙湾分公司、区电信分局、联通龙湾分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较重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
(1)向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对海洋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3)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4)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2.4 分级响应
各街道可以参照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一旦发生海洋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开展海洋灾害调查, 建立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和海洋气象资料通报机制,遇有海洋灾害时,及时将海洋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预报台)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海洋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区海洋与渔业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预报台)要加强海洋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中国海监龙湾大队和海洋环境保护志愿者组成)的作用 , 加强对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发现海洋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属地街道或区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的部门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及时作出判断,启动相应预案,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小组,动员受到海洋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2.3建立健全海洋灾情速报制度。区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灾害监测监视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或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海洋灾害的,要在3小时内向区政府及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3.2.4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海洋灾害灾情。
3.3 预警支持系统
主要依托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系统,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公众, 组成区海洋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性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较重(Ⅲ)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严重 (Ⅱ)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 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3.5 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标准
3.5.1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72小时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区,或影响我区海域,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5.2海浪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根据我区沿海的海浪特征和海上航运、渔业捕捞、养殖等经济活动状况, 我区近岸海域海浪≥2.0米时发布灾害性海浪消息。
3.5.3海洋环境污染预报发布标准
通过对我区海域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贻贝与沉积物、一般陆源排污口临近海域、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功能区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活动, 按如下标准发布污染预警报:
海水、海洋生物和沉积物: 当海水环境、沉积物环境明显恶化, 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出国家相应标准, 一般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沿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且超出附近海域功能区要求时发布海洋环境污染警报。
赤潮: 当水化学指标达到富营养标准,一种或数种浮游生物爆发性增殖且接近公认的赤潮标准, 赤潮发生时, 进一步对赤潮面积、漂移路径、持续时间、贝毒种类及含量进行监测并发布赤潮警报。
海洋污染事件: 发生石油或其他危险品泄漏等海洋污染事故时, 根据其面积大小、漂移路径及泄漏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发布警报。
3.5.4海啸消息发布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可能会影响我区海域时,发布海啸警报。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特别严重海洋灾害
经区政府批准后,即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小组,启动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1.2严重海洋灾害
区政府负责组织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 立即判断灾情级别,当确定为严重海洋灾害时,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启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分析研究和抢险救灾,控制海洋灾害进一步发展。
4.1.3较重海洋灾害
在我区管辖海域发生较重的海洋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一般海洋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