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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5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龙湾区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各相关单位消防职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是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消防职责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分为事中问责、事后追责以及“一票否决”。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事中问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事中问责:
(一)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工作任务的;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落实相关消防工作任务的;
(二)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考评的;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未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布局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
(四)未结合“拆改”工作推进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整治的;未按照要求督办省、市、县(市、区)三级挂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区域性火灾隐患的;
(五)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六)未有效落实消防人员力量的;未落实消防保障经费的;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常态监管的;
(七)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或在上级考核督查中被通报的;
(八)有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九)消防安全知晓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
(十)其他需要事中问责的事项。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事中问责的,视情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专项督办;
(五)约谈。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使用进度缓慢的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
第三章事后追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事后追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在省级有关消防考核中排名全省末位的;
(四)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事后追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