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现将《龙湾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6日
龙湾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规范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龙湾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的申请、受理、核发管理工作。
本工作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不含现场制售)。
二、监管职责
食品监管科负责指导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
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生产加工“负面清单”外食品的小作坊备案工作。
本工作规范所称“负面清单”,即《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见附件6),是指在温州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清单。
三、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必须是“负面清单”外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场所、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2)的规定。
(2)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3)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5)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四、备案程序
1、备案流程
备案工作流程(见附件1)。
2、登记注册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个体户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经办人员将小作坊备案有关要求告知业主,并核发生产食品类别和品种信息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备案类小作坊,未经备案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