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根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浙政办发〔2015〕36号)、《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六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5—2017年)》(浙食安委〔2015〕4号)和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市监[2015]6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建立健全小作坊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我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查清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与小作坊现状相适应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解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卫生管理混乱、食品质量低劣等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小作坊生产者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即:至2015年底,小作坊建档率达到90%以上,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90%以上;至2016年底,小作坊建档率和备案率达到92%以上,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至2017年底,小作坊建档率和备案率达到95%以上,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清查建档。各所对辖区内小作坊进行全面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监管档案,统一录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小作坊界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含从事现场制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同时,各所要利用基层监管网协管员,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对小作坊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各辖区的小作坊动态监管档案。
(二)实施登记备案。根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制度》和《龙湾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做好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和备案工作。落实“负面清单”,明确辖区内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清单,将生产加工“负面清单”外食品的小作坊纳入登记范围,实施常态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