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为认真贯彻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职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市场风险,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2016红盾网剑行动要求及省、市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整体安排,区局决定于2016年3月至8月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对网络违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查处一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药品领域网络违法大案要案,曝光一批网络违法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经营者“黑名单”,有效防控网络违法行为,为“G20杭州峰会”创造良好网络环境,促进我区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探索实践网络执法办案工作,逐步构建我区网络执法新型办案机制和办案模式,实现网络执法办案“案必查、稳准狠、点赞多”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专项执法行动要结合我区网络市场实际,突出解决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着重对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查处。
(一)重点领域
1、重点主体: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网络服务平台、团购网站和企业官网;网络交易平台、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从事交易的经营者。
2、重点商品:消费者反映问题较集中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家装用品、鞋帽服装、婴幼儿用品等商品。
(二)重点行为及执法依据
1、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等引人误认为他人知名商品的“傍名牌”违法行为;利用网络兜售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2、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网络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网络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发布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等网络违法广告。
可以依据《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3、网络虚假宣传及“炒信”行为: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炒信”行为提升商家信誉、商品的销量、好评等数据,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二十四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处理。
4、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经营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履行退货、换货、赔偿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网络经营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处理。
6、网络传销行为: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销售商品、网络广告点击以及股权、资金交易等为幌子,实质是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传销行为。
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7、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利用网络制售假劣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或者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保健食品,在网络上夸大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网络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网络订餐违法行为等。
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