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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117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龙湾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村道技术改造和等级提升等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各街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区公安、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农林、水利、审计、环保、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制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做好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
(五)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第八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四)做好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街道农村公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依法做好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道联网公路建设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和各类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路基各部分应当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要求,无损坏变形,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路面养护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及时处置路面出现的各种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横坡适度、路容整洁、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七条 桥梁、隧道保持状态完好,桥面平整,无明显桥头跳车,伸缩缝和泄水孔无堵塞,栏杆、扶手和引道护栏(柱)无损坏;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照明、通风等设施开启正常。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桩齐全,定期做好绿化管护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建议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工程任务完成;
(四)负责受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预算批复、招标备案、交(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涉及乡村道等由属地街道作为业主的项目,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公路管理机构代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为街道的乡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道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交(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与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抢修机制,及时抢通、修复水毁,并加强水毁抢修路段的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由街道办事处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与村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县道、乡道、村道的需要,在县道、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标志标线设置的指导工作。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完善所辖区域内县乡道指路体系建设,确保指路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三十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作为所辖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以自筹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农村公路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街道、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区财政应当将农村公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积极筹措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经费(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安全保障工程:每年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市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区财政补助的标准为:县道每公里每年20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100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10000元(区财政与街道各承担50%)。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增加。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各街道、受益村自行解决。
第三十八条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公路管理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县道的小修项目,包括少量的油路坑洞修补和水泥路面破损修复等。
第三十九条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保养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定期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
第四十条 水毁工程、灾毁抢险等应急性项目,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决算。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全保障(应急抢险、应急演练、隐患治理等)、日常养护与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工作的检查考核,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