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与党外领导干部合作共事机制(试行)》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与党外领导干部合作共事机制(试 行)
为更好地协调党政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提高党政领导班子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合作共事机制。
一、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核心,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改革发展等领域实行全面领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要求,牵头抓好落实。
第四条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协商沟通机制,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党政主要领导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力求达成共识。
第六条 坚持合作共事原则。保证党外干部在其位、主其事、谋其责,保证党外干部对负责或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七条 坚持工作效能原则。为提高工作效能,一般情况下,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一并举行,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必须由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除外。
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应议而有决,如遇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沟通协调后,再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第八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本部门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全局的总体方案进行决策,研究决定全局性重大事项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督查和总结。
(三)研究制定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党建规划和措施,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培训、考核;研究决定有关机构设置、干部调配、职责分工、职能划分、编制数额等事项;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培养的计划和意见。
(五)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需提请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议事原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参加。除上级有特殊规定外,邀请领导班子中党外干部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的不同,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二)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重大议题,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党政主要领导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一般应于党委会召开前两天,由提案人呈党委书记审定。议题审定后,局相关科室(单位)要及时将议题材料提供给相关参会成员,并通知其熟悉议题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如某议题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四)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或决议须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不可临时动议,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并在会议中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允许个人保留意见,但会上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对具体事项表决时,意见出现对等的情况下,请示上级党委组织裁定。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五)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各职能科室负责起草,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条 会议召开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若工作重要紧急需要及时研究的,可立即召开。
(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无特殊情况的,党委成员必须全部到位方能举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局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的,会后,由会议召集人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执行,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要检查督导,党委委员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汇报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对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二)对局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短期工作安排。
(四)落实和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
(一)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不同,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若书记、局长分设的,一般应邀请局长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
(三)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研究本部门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全局的总体改革思路进行决策。
(三)确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任务具体部署和措施,研究审定局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局机关经费预算使用方案及有关行政、后勤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解决本局内部各科室(单位)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区局对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发布的重要指示、批复、通知和通报。
(七)其他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议事原则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食安办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应邀请局党委书记参加。根据议题的不同,必要时可吸收相关科室(单位)位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的具体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各科室(单位)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按程序先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然后由分管领导提请主持人决定,并提前两天将相关议题材料送局办公室。讨论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议题相关内容。与会人员就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负责,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要在广泛吸收并集中与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