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龙湾区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
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区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区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委托代理律师等有关应诉费用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加盖公章,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区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区法制办转交的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区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答复书或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案件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