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5〕1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龙湾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浙委办〔2014〕49号)、《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温政办〔2013〕170号)、《龙湾区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温龙政办发〔2015〕58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组织机构,设在区编委办,负责受理、审查各单位提出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项目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只涉及购买服务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直接由单位按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区级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转移职能。
第四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主要采取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履行的辅助性、技术性等职能应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环节、减少成本、公开择优的原则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主要是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区服务类组织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以及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编委办负责拟定《龙湾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区民政局负责拟定《龙湾区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区财政局负责拟定《龙湾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上述目录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七条 列入职能转移的单位应当根据《龙湾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制定转移职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二)实施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四)政府职能转移的方式;
(五)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按照受理、审核、报批等程序办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申请事项。
(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对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转移职能条件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