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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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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电

发往 见报头 签发:张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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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平急 温龙政办发明电〔2016〕31号 温龙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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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2016年5月26日15时9分,位于蒲州街道温州大道与钱江路交叉口喜食多餐厅发生燃气泄漏爆燃,6人(2名店员,4名路人)因玻璃碎片造成表皮轻微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带领公安、卫计、消防、城管与执法、安监、蒲州街道、煤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在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为深刻吸取蒲州“5.26”燃气泄漏爆燃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彻底排查和整治燃气在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规范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对全区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使用燃气管道及瓶装燃气供气的居民住宅、居住出租房、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场所和用户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1.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的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要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要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要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要设阀门,橡胶软管不得穿墙或顶棚。

3.燃气表安装在厨房的,表底距地面不小于1.4米。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的,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厘米。

4.燃气热水器要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或卫生间内。

5.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重点排查钢瓶是否超期服役、是否有“黑钢瓶”流通使用、是否有“倒罐”行为等。要查清钢瓶的出厂日期、编号、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以及连接软管使用年限、长度、是否采用喉箍固定、是否老化、是否有穿墙使用现象等。

(二)对使用燃气作为主要气源的餐饮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1.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和证照不全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3)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4)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5)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4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对燃气充装、经营、储存及运输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1.取缔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打击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点、经销点,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违法储存点、储存车辆。

2.查处违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肃查处提供或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行为,强制报废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燃气气瓶,清理市场上出厂满15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

2.整治瓶装燃气配送车辆。整顿瓶装燃气运输、配送市场秩序,审查运输、配送瓶装燃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配送人员资格,查处违法装载瓶装燃气的车辆,清理不符合安全规范、私自从事瓶装燃气配送的车辆。

3.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燃气企业合法经营、优质服务,对冒充标识、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部门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构成刑事处罚的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案件;负责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二)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燃气隐患排查治理。

(三)区城管与执法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牵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查处无证瓶装燃气供应点;负责查处非法制造、报废、改装或超期未检验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负责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许可;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四)区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有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流通环节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销售非法钢瓶行为;负责查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被撤销、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餐饮场所,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区质监局:负责瓶装燃气钢瓶的安全管理;负责查处销售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负责查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企业掺混二甲醚等影响气质安全的行为;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七)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八)市交警三大队、市运管三大队:负责对瓶装燃气运输中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瓶装燃气道路运输的货物汽车。

(九)区消防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负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社区、村(居)委会对属地燃气用户情况进行摸排并整治。

(十一)各燃气企业、餐饮企业要健全完善日常检查管理机制和台账,强化措施,切实加强自查自改,及时查改隐患、堵塞漏洞。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12月3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燃气行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阶段(5月27日至6月15日)。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彻底排查辖区内的燃气在经营使用、设备质量等方面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立即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所需整改资金、整改期限、落实责任情况要列出清单、编印成册,并在6月底之前上报区城管与执法局。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11月30日)。对在排查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但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除了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编制该隐患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经营单位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立即吊销。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督促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隐患较多又不及时整改,特别是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燃气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加强配合,务求实效。各相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按照燃气、特种设备、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打击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广泛宣传,群策群力。要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动员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相关力量,进楼入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真正把宣传手册、宣传单送到居民手中,宣讲到位,切实提高广大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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