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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民宗〔2009〕20号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各队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七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予以印发,请各队室根据《行政处罚先例制度》等七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内容,认真落实。
附件: 1.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2.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
3.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4.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
6.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
7.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先例制度,是指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作为近一段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本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第五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是指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机关承办行政违法案件时,负责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应当与负责审查、决定工作的人员分离。
第三条 在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由各宗教执法队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局法制员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调查人员不得中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制员审查后,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调查人员姓名等。
第六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行为的严密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 本局法制联络员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龙湾区宗教执法队。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八条 拟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除载明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以及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外,还应具体说明其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是指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制度予以公开。
第三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及龙湾区宗教执法队。
第五条本局法制联络员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实施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的载体:
(一)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法定);
(二)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民宗局热线电话查询(86354661)。
第七条 本局各行政处罚处室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开:
(一)行政处罚处室的职能、权限;
(二)行政处罚处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