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龙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细化 |
1 | 大型宗教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2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4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5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6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7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非法财物 |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
8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9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上述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10 |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上述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11 |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上述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12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
13 |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677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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