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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6〕27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创建省级“清三河”达标县
(市、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创建省级“清三河”达标县(市、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龙湾区创建省级“清三河”达标县(市、区)
实 施 方 案
创建“清三河”达标县(市、区)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是我区推进“五水共治”的重要抓手,是再夺“大禹鼎”的关键。为提升“清三河”工作质量,确保工作实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2016年创成省级“清三河”达标县(市、区)为攻坚目标,对照省治水办《“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与验收管理规程》(浙治水办发〔2015〕14号)要求,补齐短板,狠抓“清三河”达标创建各项工作落实,确保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项任务,迎接市级验收和省级复核。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垃圾河黑臭河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已通过验收的125条黑臭河、7条垃圾河巩固提升,深入开展拉网式复查,无计划外的垃圾河、黑臭河,无盲点和死角,确保符合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牵头单位:区治水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
(二)消除市控劣Ⅴ类水质断面。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2016年确保消除十字河站位劣V类水质断面,并巩固整治提升瑶溪站位防止反弹”为目标,加快实施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河道清淤、活水畅流等工程,同步开展涉河污染场所整治,拆除各类涉河违章建筑,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牵头单位:区治水办,责任单位:状元街道办事处、瑶溪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
(三)加强污水处理。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确保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进一步健全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我区今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实现达标(高于全省平均值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快推进市东片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确保提前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并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公用事业指挥部)。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及时反馈监测信息,进一步加大日常抽检和巡查力度,督促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确保我区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六)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全面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七)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清三河”长效机制,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配套经费、考核等要求。(牵头单位:区治水办,责任单位: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与平台,广泛深入宣传“清三河”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治水,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积极拓宽公众监督参与渠道,努力营造人人治水、全民治水的良好格局,形成依法治水的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在70%以上。(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治水办,各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 10日)。召开“清三河”达标县创建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力以赴抓好创建工作。
(二)查找短板阶段(2016年4月11日- 22日)。对照《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重点围绕清淤疏浚、截污纳管及河道两岸污染源等方面问题,对全区所有通过验收的“垃圾河、黑臭河”进行拉网式排查,逐条列出“短板”清单。通过排查,一要查清河道淤积情况,列出需要清淤整治的河道(河段)名单;二要查清管网情况,详细掌握河道排放口分布情况以及沿岸雨污混排的区域、涉及单位及排污量和管网破损、淤塞、错接等问题;三要查清河道两岸集雨区范围内尚未整治到位或存在非法排污隐患的畜禽养殖场、工业企业等各类污染源情况。
(三)整治提升阶段(2016年4月23日-7月31日)。在明确“清三河”短板清单的基础上,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所有短板在2016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计划要按照“目标任务化、任务项目化、项目具体化”的要求,排出项目表、时间表和责任表。其中,对淤积严重的河道,要一律纳入清淤整治范围;对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实施排污倒查,制定“一口一策”的消除计划,并明确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时限要求。各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将“清三河”补短板计划清单于4月27日前报送区治水办备案。
(四)自查自评阶段(2016年8月1日- 31日)。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开展自查自评。8月10日前,区治水办赴各街道和相关单位验收“清三河”创建工作,并邀请市验收组来我区指导。
(五)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9月1日- 30日)。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治水办的统一要求,及时查漏补缺,认真做好创建验收资料汇总编订工作,迎接市级验收和省级复核。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水利局(治水办)、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创建省级“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治水办)。各成员单位和街道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河长要认真履行“管、治、保”职责,在查找短板、协调推进、补齐短板工作中积极发挥应有作用。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街道、各相关部门按照验收规程和要求进行全面摸排,进一步抓好“清三河”创建工作的落实。区治水办要建立周督查月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河道巩固、提升、整治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出现治后反弹、整治进度滞后的河道及时进行通报。
(三)强化宣传发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要创新宣传方式,搭建宣传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清三河”达标县(市、区)创建工作,培养群众爱河护河的环保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率和满意度。
附件:1.“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与验收管理 规程(浙治水办发〔2015〕14号)
2.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附件1
“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与
验收管理规程
一、“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标准
(一)每条垃圾河、黑臭河均按照验收标准和办法通过验收并经过公示(公告),没有盲点和死角。各地可制定严于省里的垃圾河、黑臭河验收地方标准。
(二)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原地区、山区半山区均高于各自全省平均值3个百分点,同时山区半山区地表水没有市控以上(含)劣Ⅴ类水质断面;县(市、区)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在70%以上且单个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在60%以上。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
有效集中处理建制村比率达到70%以上。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75%以上。
(六)长效机制健全,河长制落实到位,河道日常保洁、清淤、管护制度完善,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配套经费、考核等要求。
(七)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在70%以上。
二、“清三河”达标县(市、区)验收规程
(一)验收材料
1.县(市、区)“清三河”工作总结报告。
2.垃圾河、黑臭河的清单。
3.垃圾河、黑臭河治理方案。
4.每条垃圾河、黑臭河验收资料(含公示或公告)。
5.市、县(市、区)治水办公示证明材料及整改情况说明。
6.验收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7.市治水办验收报告。
8.整治前后相关影像资料(自选)。
(二)验收程序
1.县(市、区)提出申请。县(市、区)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总结。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治水办提出验收申请。
2.市治水办验收。市治水办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验收,对每个县(市、区)进行抽查,县级以上河道要逐条核验,现场核查要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开发区,每个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开发区抽查比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条数的30%。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由各市政府将符合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治水办申请复核。
3.省治水办复核公布。省治水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核,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核查相关台账资料、走访基层干部群众听取意见(包括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放调查表)、综合评定等环节。
4.自查、验收和复核过程中必须邀请当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作为检查验收组成员,直接参加检查验收和复核。
复核合格的,由省治水办和县(市、区)分别在省级媒体和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其中县(市、区)必须在当地报纸、电视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两级公示内容都要公布县、市、省三级举报电话。
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省治水办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视情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
经复核、公示并经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治水办予以公布。
附件2
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一、垃圾河清理验收标准
1.河面无成片漂浮废弃物、病死动物等;
2.河中无影响水流畅通的障碍物、构筑物;
3.河岸无垃圾堆放,无新建违法建筑物;
4.河底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5.建立河道沿岸垃圾收集处理及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河长及职责,建立巡查监管制度。
二、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
1.符合垃圾河清理验收标准;
2.河道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3.河道沿岸无非法排污口设置,河道沿岸排放口设置规范;
4.河道沿岸无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将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排放情况;
5.水体透明度不低于20厘米,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不高于15mg/L;
6.建立河道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