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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关于温州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3〕201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村(居)民私有房屋的改造建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D级危房是指经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鉴定等级为D级的房屋建筑。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采取证据保全后,应及时拆除;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停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条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的监管及违法危房的拆除工作;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D级危房拆建手续的审批工作;区房管分局负责协调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区内D级危房鉴定及建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排查建档和排险解危,对改造建设的申请受理提出意见及征收(置换)协议签订、实施产权置换等工作。

  第五条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从严控制,降低城市改造建设成本,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原则上不再进行危房拆建,确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可允许危房拆建。

  第六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一般五年)有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四策合一”政策予以安置,不允许危房拆建。

  第七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先参考“四策合一”政策在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给予安置新房:

  (一)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多余房源给予安置新房。其中,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尚在建设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待该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置换户安置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可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

  (二)有条件的街道可单独立项建设安置房,统一用于本街道范围内D级危房的安置,或者明确一个或若干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点专门用于D级危房改造安置。

  街道范围内跨村安置的,街道办事处可确定跨村安置置换地段差;D级危房征收(置换)时可享受600元/平方米的整幢、连排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政策。

  D级危房予以征收(置换)的,原D级危房周边的道坦、地面附属物等应予一并政策处理。在签订征收(置换)协议后,原D级危房予以拆除,原房产证和土地证予以注销。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同意被收回的意见后,根据土地权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原有D级危房由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后,剩余残值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利用,拆后土地及周边道坦等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征国有后统一规划,统筹利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未将其纳入征收(置换)的,所有人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

  (一)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

  (二)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具体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经属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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