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和《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范围内(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和片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件的房屋。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
建立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综合协调。设立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政策的拟定、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搜集基础资料及初审认定、组织复查和提请复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违法不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物: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五)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八条 认定未登记房屋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或其房产图(以下简称为基准图)为依据。具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一)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的,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二)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等面积追认为规定的时限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认定为规定的时限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