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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浙财建〔2017〕1号)要求,我市将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列入《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内的有关项目。
2.符合《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1〕81号)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沿海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沿海港口码头泊位、航道锚地、疏港公路、海河联运重要内河航道、海岛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现代海洋产业项目,包括港航物流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滨海旅游业、海工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业、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业、海洋清洁能源产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培育等;
(3)海洋科教文化项目,包括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海洋科技研发、海洋教育文化、海洋人才引进等;
(4)海洋生态保护项目,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功能修复、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等;
(5)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海洋经济重点项目。
3.已申报并已取得省财政其他相关专项资金补助的同一建设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已完成投资、资金来源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申请理由等。
2.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3.项目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相关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