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现就规范养老机构公建(包括公办,下同)民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建民营定义和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
2、PPP项目,以及公办机构对部分项目实行委托管理或服务等不适用于本意见。
二、公建民营后机构定性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该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
三、公建民营的原则
1、积极稳妥。公建民营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办机构资源绩效和服务品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机构;既要积极行动,探索创新,又要慎重研究,稳妥施行。
2、公开公正。要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方式、程序公正、规范。
3、管办分离。推行公建民营,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
4、持续发展。要本着改善管理和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科学设计招标方案,严格遴选运营主体。
四、社会主体遴选
1、社会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各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2、遴选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3、招标文件
确定实施公建民营的机构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发布招标文书。招标文书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前置条件、评分标准以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
标书应当明确公建民营后中标人应承诺的前置条件:
(1)不能挂靠投标;
(2)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3)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等政府需要提供服务的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
4、遴选标准
在综合评估社会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经营思路和能力要求,体现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需求的特性,避免成为单纯的招商引资项目。
5、招标程序
(1)确定适宜实施公建民营的目标机构,编制经严格、科学论证的委托方案,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2)项目委托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招标评审时,除按招标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外,鉴于养老机构管理的特殊性,可商招标管理部门增设面对面问询环节。
(4)新建机构,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招标,以便运营方提前协同参与养老机构设计、建设及后期装修等,确保设施设计、功能布局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6、风险保证金和设施使用费的规定
为确保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中标的社会主体原则上应交纳一定数额的运营管理风险保证金和设施使用费。
测算设施使用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机构规模,主要是床位数量;
(2)政府保障对象接收情况;
(3)使用年限,年限较长的应当明确逐年递增方式和比例;
(4)机构登记性质,登记为民非或企业,数额应有区别;
(5)新建和已运营机构;
(6)社会主体初期投入;
(7)社会主体适宜的经营回报;
(8)本项目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于本机构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本机构及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评估制度。
五、合同管理
项目委托方和社会主体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或三方,即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及作为公有机构保障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1、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其中市、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乡镇(含街道,下同)敬老院等为委托方。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社会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原主管部门为监管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