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汇总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认定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季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列入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