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17〕63号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精神,结合温州高新区(龙湾区)实际,现就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财政隶属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在区外有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四)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30%。来自区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且年度入库税收(含免抵额调库数、不含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包含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汽车租赁等):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3.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等在我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上市企业财政隶属关系需在我区,其他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纳入本意见范畴。
二、鼓励政策
(一)落户补助
根据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运营扶持补助。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5%补助;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4%补助;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3%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2%补助。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为外资企业的,以外资到账资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再提高0.5%。补助资金分5年发放,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第三、四、五年分别补助10%。
(二)用房补助
在我区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总部企业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新认定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5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按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三)经营奖励
1.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其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2.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上一条款的政策。
(四)人员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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