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17〕61号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促进龙湾产业转型升级,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十条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事先向区金融办备案,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本级、区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8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的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10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二、鼓励企业到场外市场融资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经区金融办备案,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创新板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落实风险共担机制
市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收回。
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对市本级和各区的企业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我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各种规范要求而增加的实缴税收(规费除外),对区财政有一定贡献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向省证监局递交上市辅导材料,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并拿到发行批文,给予200万元奖励。文件实施前,已在省证监局辅导的企业,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龙湾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 5‰予以奖励;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龙湾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五、鼓励优质区外上市公司落户龙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