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17〕60号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为推动龙湾区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注册地址、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主要办公场所原则上在文昌创客小镇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含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
(三)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四)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区金融办负责办理备案。
二、强化财政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龙湾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且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在龙湾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元∕平方米·月,给予连续三年的租房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也可以入驻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原则上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免租金三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二)财政贡献奖励
1.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奖励。
2.对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到龙湾区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区财政贡献起10年内按个人实缴税收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按9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三)投资专项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投资龙湾区企业的资金规模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合并计算,下同),按其投资龙湾区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含),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人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