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17〕45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用资本释放创新创业巨大能量,加快建设温州科技创新中心,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温委发〔2013〕65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6〕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是通过扶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投资领域,大力支持初创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创投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统筹运作。
第四条 创投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实现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通过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政府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
第五条 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第六条 创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龙湾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创投引导基金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投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5000万元,后续根据资金投资安排按计划逐步分期到位。
第八条 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
(三)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四)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重点领域
第九条 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重点扶持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支持引进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创新项目。
第十条 创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龙湾区域内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高端装备制造、激光与光电、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时尚产业等符合龙湾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重点领域。
第十一条 创投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后5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优先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业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符合要求的创新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创新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须在龙湾区内。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期创新型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龙湾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四章 创投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主任,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及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创投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监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开展管委会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设立温州市龙湾区科创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为创投引导基金的基金法人和管理机构,创投引导基金以该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创投引导基金可自聘专业团队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科创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新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创投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创投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管委会委托,作为创投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创投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创投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创投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每年按委托管理的创投引导基金实际到位总额的0.6%以内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创投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创投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创投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根据事先约定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创投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