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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有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的该单位职工;
2.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3.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的本单位职工。
4.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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