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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托管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市场中心、腾龙公司、农贸市场举办单位:

  现将《龙湾区托管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即日起,永中农贸市场、城北农贸市场、汤家桥农贸市场、蟾钟农贸市场、萼芳菜市场、状元农贸市场、横街菜市场等农贸市场先行开展试点,8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9月开始,所有托管农贸市场纳入精细化规范管理。本规范前期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通过各类专项整治,逐步推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017年6月1日 

                                             龙湾区托管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经营者素质,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和《龙湾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温龙政办发〔2016〕91号)要求,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营者行为规范

  (一)经营秩序管理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1.商品陈列不整齐(扣1分);

  2.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扣1分);

  3.被消费者投诉、查实属经营者原因(扣1分); 

  4.商品未明码标价(扣1分);

  5.擅自在市场内吸烟(扣1分);

  6.占道经营、商品高摆、超摊扩摊、经营者站在摊位外经营(扣2分);

  7.违反市场划行归市规定要求(扣2分);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扣2分);

  9.擅自在市场内私拉照明、电源、电线(扣2分);

  10.在场外设摊经营(扣4分);

  11.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作业(扣4分);

  12.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扣4分);

  13.侮辱、谩骂消费者或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扣4分);

  14.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卖骗买(扣8分)。

  (二)环境卫生管理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15.乱丢垃圾、乱倒垃圾、乱倒脏水(扣1分);

  16.乱堆、乱挂、乱放杂物(扣1分);

  17.摊(店)内污渍累累、有损市场卫生形象(扣1分);

  18.摊(店)垃圾未实行桶装化(扣1分);

  19.不按规定统一使用商品盘器或商品摆放不整齐(扣1分/次);

  20.不按规定统一着装(扣1分);

  21.摊位(店)环境卫生“三包”不到位(扣2分);

  22.未使用统一标识、店牌或证照不齐(扣2分);

  23.食品行业无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而未持健康证获持过期健康证上岗(扣4分)。

  (三)食品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24.经营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等肉类及其制品(扣3分); 

  25.熟食摊位没有执行 “三防”(防尘、防蝇、防腐),豆制品摊位没有执行防尘、防蝇(扣3分);

  26.商品经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并不能说明来源(扣3分),不合格商品不及时自行下柜销毁(扣5分);

  27.经营假冒劣质商品、过期失效的商品(扣4分);

  28.经营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扣4分);

  29.经营活禽(扣8分);

  30.经营的食品未及时提供索证、索票(扣2分),经责令整改但一周内仍不提供(扣8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31.经营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品、水产品及病、毒致死的禽、畜、兽及其制品(扣8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32.经营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和国家禁止上市的中药材(扣8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四)其他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33.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扣1分); 

  34.市场已配备服务证而未佩带服务证经营(扣1分);

  35.未按规定在市场内停放车辆(扣2分);

  36.损坏市场绿化及公共场所设施、但已赔偿的(扣2分);拒不赔偿的,按照应赔偿金额(扣4-20分);

  37.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扣3分);

  38.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扣3分);

  39.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证、照或无证、照经营(扣3分);

  40.在市场内玩棋牌或赌博(扣3分);

  4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市场(扣4分);

  42.因违规被各级媒体曝光(扣4分)。

  43.无故拒缴摊位租赁费和水、电费(扣20分);

  44.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擅自改变摊位(营业房)用途,或将摊位(营业房)转让、出租、转借、转卖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扣20分); 

  45.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擅自停业累计一个月以上(扣20分);

  4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扣20分);

  47.冲击市场管理机构,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扣20分);

  48.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扣20分);

  49.冒充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扣20分);

  50.偷抢他人财物(扣20分);

  51.损坏公共设施拒不赔偿(扣20分);

  52.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并给市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扣20分)。

  53.违反四条(含)以上评价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扣20分)。

  (五)加分内容及标准

  54.获得国家、省、市、区、市场级荣誉的,依次加7、5、3、2、1分。

  55.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市场内爱心捐款、义务献血、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得到市场管理负责人确认的,每次加1分;好人好事被区级媒体报导,每次加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每次加3分。

  56.长期为市场义务工作的,酌情加1—3分;参加市场组织的义务劳动,每次加1分。

  57.其他需要加分的事项。

  (六)根据经营户经营行为评价及扣分情况,分五档处理:

  58.扣1--5分的,予以批评教育;

  59.扣6--10分的,予以曝光公示;

  60.扣11--15分的,予以停水停电;

  61.扣16--19分的,予以曝光公示并停业整顿3到7日;

  62.扣满20分的,予以曝光公示,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解除商位租赁合同,取消摊位使用权。

  (七)建立保证金制度

  63.每个场内经营户签订合同后缴纳400元摊位保证金至市场举办者或管理公司账户。

  64.经营者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的,每分扣除摊位保证金20元。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65.累计扣16分至19分者,除规定扣保证金外,同时责令停业整顿3-7天,并在下一期摊位使用权中,只能作为第二批人员参加竞拍。累计扣满20分者,解除商位租赁合同,并取消下一期摊位使用权竞拍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内经营。

  66.经营户经营行为采集办法,采取现场查实、拍照以及监控录像等进行取证,并将扣分结果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窗进行不定期的公布。

  (八)信用评价体系

  67.根据省农贸市场信用评分标准和本规范经营户加扣分标准,定期对场内经营户信用状况实施综合量化评价(原则上一季度评价一次,加扣分全年累计),设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优良(得分3分以上、含本数),AA级表示信用良好(得分0-2分)、A级表示信用稳定(扣分1-5分);B级表示信用波动(扣分6-10分):C级表示信用低下(扣分11-19分);D级表示信用丧失(扣20分以上)。

  68.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以上信用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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