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温州市“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7年幼鱼保护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海渔振办〔2017〕7号)、温州市龙湾区“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2017年“一打三整治”暨幼鱼保护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温龙渔振办〔2017〕7号)、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开展打击非法渔获物购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温市监稽〔2017〕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深入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强化伏休期间渔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渔获物购销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人大《决定》要求,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海洋伏季休渔起始之日起七日后至首批捕捞渔船结束休渔正式开渔之日止,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店、冷冻厂、超市、零售商家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现将各业务线职责分工如下:
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消保分局:举报投诉的受理分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市场合同科:水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主办单位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餐饮保化科: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食品生产企业收购生产加工违禁幼鱼的监管和宣传工作;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稽查大队: 联系龙湾区“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协调区海洋渔业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各部门工作。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时间为4月底前,针对《决定》相关内容开展宣传和动员,发放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