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民〔2018〕30号
各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区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7年6月30日前经龙湾区民政局核准成立登记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一式二份(如业务主管单位有需要则准备一式三份),网上填报后可用A4纸打印;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请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意见中有列出财务问题,需要针对问题另做情况说明(如2017年度之前有未参检的年份,必须补齐所有未参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方可参检);
(四)其中在2017年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除上网按年度检查格式申报外,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待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四、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