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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浙财税政〔2017〕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
一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