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7〕10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重新修订的《温州市龙湾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温州市龙湾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和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3.2预警行动机制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先期应急响应
4.3 扩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组织领导
4.5 扑救原则
4.6应急力量组织
4.7通信联络
4.8火情监测与气象服务
4.9应急后勤保障
4.10应急秩序维持
4.11应急医疗救护
4.12应急宣传报道
4.1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森林火灾评估
5.2森林火灾的案件查处
5.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
5.4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实施时间
8.附录
森林火灾扑救流程图
前 言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很强、危害极大的自然灾害,它破坏生态环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
随着我区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我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为全区经济建设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森林火灾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仍时有发生。因此,在抓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同时,制定一个行之有效、反应灵敏的扑火预案,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就显得十分重要。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防火方针,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升森林消防管理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1.3.2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3 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4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1.3.5 坚持依法扑救森林火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在本预案指导下,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自己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农林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区消防分局、市交警三大队、龙湾武警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组建森林消防民兵预备队,根据需要及时调动所属预备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民兵积极参加森林消防工作,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负责在区级有关媒体平台上宣传报道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人物。
区公安分局: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区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的审批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安排。
区教育局:在各类学校开展森林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有关森林消防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消防宣传工作。
区民政局:大力宣传文明祭祖,在开展移风易俗宣传的同时,要做好墓区的森林消防工作;负责协调灾民的安置、生活保障和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救助或牺牲人员的抚恤;负责申报因扑救山火而牺牲的烈士等事宜。
区民宗局:加强对林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森林防火宣传和检查,倡导信教群众和旅客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
区财政局:合理保障全区森林消防经费,森林消防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监督、检查森林消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森林消防宣传广告牌等的布置方案。
区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指挥机构的请求,做好本职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科研、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教育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性用火方式。
区水利局:指导全区水库管理部门做好库区范围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区文广新局: 负责协助森林消防宣传,协调广播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安监局:配合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督查;协助处置森林不安全因素,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消防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旅游团、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
区供电分局、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及时配合安装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电力设备;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要优先提供电力供应保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停止火灾区域供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协调对架设在山林的供电线路进行维护,防止供电线路跳火,引发森林火灾。
市交警三大队:维持好重要地段的交通秩序,一旦发生火灾,要对火灾扑救运输通道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森林消防力量能快速抵达火场,及时进行扑救。
区电信分局:做好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区消防分局: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消防队伍,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龙湾武警大队:根据森林消防工作需要,配合区政府加强队伍管理和扑火技能训练;协助区指挥部组织队伍扑救森林火灾。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街道设立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内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以下简称区森林消防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
3.预防、预警机制和信息报告
森林消防部门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消防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预警行动机制
3.2.1 Ⅲ级预警行动
非森林防火期内,各街道要严格履行值班职责,确保通讯畅通,及时掌握森林火警、火灾信息,准确地做好上传下达。
3.2.2 Ⅱ级预警行动
进入森林防火期,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街道指挥部要强化值班要求,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同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投入使用。
3.2.3 Ⅰ级预警行动
“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和上级明文要求的重要时段,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街道安排人员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严防硬守。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的森林防火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
3.3 信息报告
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或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报告。
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森林火警后,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并迅速通报当地村委会。区指挥部值班室如先行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电话或发现森林火灾的,应立即向发生地的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通报。
凡属需要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的,区指挥部值班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的领导和区值班领导报告;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须经区领导审核。
报警、报告内容应包括火场所在地、起火时间、燃烧时间、林地植被情况、火场气候、火灾趋势、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由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应急响应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所)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火情等级的提升扑火前线指挥部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应急响应要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2 先期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有关街道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尽可能控制火势的扩大或蔓延,森林火灾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要按规定上报至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消防办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森林火灾发生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区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4.3 扩大应急响应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先期应急处置的街道或区森林消防办要立即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报告,并视火情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发生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启动本预案,有关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时启动街道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3.1 Ⅲ级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即为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行动:街道指挥所必须启动街道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组织扑救行动;区指挥部视情支援。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连续燃烧超过3个小时或至夜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扑救人员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跨越街道行政界线且受害面积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威胁村庄、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位于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区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Ⅱ级响应行动:街道指挥所在Ⅲ级响应行动基础上,继续加大力量投入,全力扑救火灾,并详细、全面地向区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即时情况(包括火灾发生时间、火灾蔓延、扑救组织等一系列前线情况);区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区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区森林消防指挥室指挥,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指导扑救行动。
4.3.3 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连续燃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安全的森林火灾。
I级响应行动:在Ⅱ级响应行动基础上,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扑救行动。区指挥部要立即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火情、研究对策、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和指导扑救行动;并负责人员调集、物资调集、火灾扑救、防火隔离带开设、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秩序维护、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区森林消防办要及时提供地形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等技术资料,提出扑火技术建议。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及时向市、省指挥部请求支援。
4.4 应急组织领导
区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区森林消防指挥室指挥。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应立即带领林业、公安、武警等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街道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根据火情需要,成立区临时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5 扑救原则
在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前线指挥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的状况,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战略战术,既要科学、有序地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人身伤亡。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牺牲局部,保护全局,及时开辟防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对白天未能扑灭而夜间扑救又有困难的,要保证村庄和重要设施安全,开辟防火隔离带,并制定扑救方案,组织足够的力量,在次日凌晨赶赴现场开展扑救。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检查清理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6 应急力量组织
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实行专群结合、警民联动、区域联动的办法,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火灾发生地的街道指挥所调动辖区内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成第一梯队参与扑救。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负责通信联络、向导、火场清理和后勤保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负责森林边缘地带的设防。
第二层次,由区指挥部会商,调动辖区内其他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成第二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第三层次,由区指挥部商请调动武警机动中队,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需要市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救的(包括跨越区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参与增援扑救。
4.7 通信联络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各指挥部(所)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消防队与前线指挥、前线指挥部与区森林消防办及街道指挥所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街道指挥所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4.8 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
区森林消防办及时与市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负责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4.9 应急后勤保障
街道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料用水、医疗、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区各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10 应急秩序维持
各级公安机关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4.11 应急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计局要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街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12 应急宣传报道
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区森林消防办审查后再作报道。
4.13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消防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 森林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街道要及时、准确、详细地填写《浙江省森林火灾档案表》,上报区森林消防办;区森林消防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森林火灾的案件查处
属于街道负责扑救的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区森林消防办。属于区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区森林消防办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区公安、纪检监察、农林等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并要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责成街道办事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森林消防办。区指挥部负责对案件的通报和督察工作。
5.3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30人以上的专业、半专业区级森林消防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街道要建立25人以上的专业、半专业街道级森林消防队;同时要组建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民兵为主的森林消防辅助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要建立以村干部、党员、团员、民兵为主的森林消防队。
各级指挥部(所)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6.2 通信保障
各级指挥部(所)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要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
6.3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区、街道分级负责制,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区、街道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建设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区级储备物资应满足200人的装备要求,街道储备物资应能满足100人的装备要求。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街道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其他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应急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4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区、街道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储备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人员开支、队伍建设、宣传培训、值班补贴、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森林火灾指发生在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
火灾扑救费用指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所带来的附加损失。
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指森林火灾对森林生态系统中非林木资源的有机及其整个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水土流失、地力降低、森林旅游和狩猎价值的减少,火灾时产生的一些有毒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大量烟雾对交通能见度的妨碍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浙森防指〔2000〕5号)及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森林消防办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评估,及时更新修订。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报区指挥部备审。同时,各有关街道要对瑶溪风景区、天柱寺风景区、状元油库、金岙中油油库等重要地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紧急处置预案。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流程图
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因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提高政府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努力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为依据,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是指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建立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林局局长担任。
成员:区农林局、区法制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市领导的指示等。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林局: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检查、督促、指导全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法制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工作。
(3)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助公安机关隔离、劝阻发生纠纷的双方群众,以防矛盾激化,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区法院:指导事发地人民法庭依法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5)区检察院:指导山林纠纷事件的调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区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机构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7)区信访局: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8)区公安分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9)区发改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相关工作。
(10)区经信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物资能源等后勤保障工作。
(11)区民政局: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山林纠纷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12)区司法局: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指导、协助协助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13)区财政局:落实应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所需经费。
(14)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15)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3)向有关街道和部门传达区领导和区指挥部的指令。
(4)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相应级别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3.1 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Ⅰ级、Ⅱ级山林纠纷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区指挥部指挥指派。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