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不含内河)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龙湾区处置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龙湾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区、街道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1.5.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省境影响的境外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街道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府办(应急办、人防办)、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农办(农林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消防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电信分局、移动龙湾分公司、联通龙湾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其中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7个工作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
2.1.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区府办(应急办、人防办):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及其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问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农办(农林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森林火灾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农业与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转移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区级经费。
区住建局:参与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协助做好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区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做好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区交通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区环保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突发性海洋工程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区文广新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区卫计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环保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环保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区质监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区消防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消防措施。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交通管制措施。
区电信分局、移动龙湾分公司、联通龙湾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 7个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经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人防办、区应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消防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人防办、区应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文广新局、区网信办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和事发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委农办(农林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监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街道等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2 区级专家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区环保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区环保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2.3 街道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街道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街道向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街道环境保护管理所向区环保局提出请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监控
各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各街道、部门(单位)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区环保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环保局。
3.1.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安监局负责。
3.1.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交通局、市交警三大队负责。
3.1.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水利局、区住建局负责。
3.1.4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海洋与渔业局。
3.1.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各街道、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2.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2.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2.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环保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3.3.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龙湾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区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区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区环保局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龙湾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区电信分局、移动龙湾分公司、联通龙湾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