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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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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精神,按照《龙湾区(高新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17〕90号)要求,结合我区“区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龙湾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我区公办中小学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

四、实施形式

转岗、待岗学习、解聘。

五、实施条件

(一)学校按照《龙湾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龙湾区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学校与竞聘上岗教师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并对教师实施评估和考核。对通过各轮竞聘未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施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

(三)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

(一)转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

(1)未能竞聘教师系列专技岗位的;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2.实施转岗的教师,应参加本单位教辅、工勤岗位的竞聘。

3.实施转岗的教师,在原职称岗位的最后一个职级予以聘任,享受最后一个职级的相应岗位津贴和待遇;不再晋升教师系列专技岗位职务。

(二)待岗培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

(1)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

(2)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由区教育局安排落实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

3.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待岗当年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技职务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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