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开区社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结算联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3号)精神,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现将《温州市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市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各县市(含洞头区)参照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19日
温州市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结算联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及时发放优抚医疗补助,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9年10月底,实现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开区)优抚补助与医保信息系统无缝对接,重点优抚服务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达到资源信息共享,服务管理规范,医疗补助报销方便快捷,运行安全高效,使改革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切实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一站式”结算内容
优抚对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优抚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与医院结算时,按医保、救助、优抚政策顺序报销结算,直接将补助资金结算给参保人员。
(一)服务对象
按照《温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温民优〔2009〕50号)文件执行。
(二)结算流程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抚恤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顺序“一站式”结算。
(三)结算方式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采取预付金制度。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初向市医疗保障部门预拨,按月与市医疗保障部门结算。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费用清算。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对接、结算。2019年剩余月份的预拨资金应于10月30日前划拨到市医疗保障部门。
(四)资金运转方式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额度,一次性预拨到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预拨给市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