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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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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村道技术改造和等级提升等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各街道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区公安、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农林、水利、审计、环保、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制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做好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

(五)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第八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四)做好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街道农村公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依法做好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道联网公路建设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和各类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路基各部分应当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要求,无损坏变形,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路面养护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及时处置路面出现的各种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横坡适度、路容整洁、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七条  桥梁、隧道保持状态完好,桥面平整,无明显桥头跳车,伸缩缝和泄水孔无堵塞,栏杆、扶手和引道护栏(柱)无损坏;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照明、通风等设施开启正常。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桩齐全,定期做好绿化管护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建议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工程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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