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办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办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出资的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重点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企业: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重点国有企业。
列入考核对象的为下列人员: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企业副职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强化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升。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主营业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区国资办决定。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办发文实施。主要包括:1.列入考核的企业名单;2.考核内容及指标;3.奖惩和考核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实施分类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效益指标、重点任务指标、管理指标(含党建)和风险管控指标、其他奖惩事项。
(一)经营效益指标
经营效益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其他应剔除的非经常性损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注:①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
②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重点任务指标
重点任务指标包括区委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交办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任务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报区国资办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三)管理指标
主要反映重点国有企业对国资监管制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治理、规范化运作等情况。
(四)风险管控指标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负债率等内容。风险管控不设分值,只扣不加,未完成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度扣分。
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未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体现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的负债风险。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五)其他奖惩事项
主要反映被上级部门表彰或查处的加减分事项,具体标准详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和任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其中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平均值。
(三)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三年考核等级对应赋分并相加。
(四)任期战略目标指标是任期三年内企业战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分值构成如下:
企业经营效益指标15分;重点任务指标60分;企业管理指标(含党建)25分;风险管控指标只扣不加,最多扣分5分。
第十一条 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其构成如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40分,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指标30分,三年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指标20分,战略目标指标10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
企业负责人于年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区国资办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指标进行审定。
(三)区国资办出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及评分办法,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告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区国资办报告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
(三)区国资办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区国资办做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