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就有关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落户问题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可在市区城镇先落户后择业,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
(二)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先落户后择业,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市区就业的其他人才,可凭以下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5.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1)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市委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2)属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凭市科技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属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的,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4)其他由区级党委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凭相关批准文件。
二、关于亲属投靠落户问题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市区家庭户口父母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以及离婚后回原籍落户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伤残证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等)。
(五)夫妻一方投靠有市区家庭户口配偶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夫妻关系证明。
(六)父母投靠市区城镇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七)成年子女投靠(照顾)市区城镇家庭户口父母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三、关于居住社保(就业)落户问题
(八)在市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子女、父母可以互相凭对方产权房屋落户,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办理;房屋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证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明但确已入住的,可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确已交付并实际入住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市区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九)在市区城镇公共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并具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共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在市区城镇已登记备案租赁私房实际居住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在市区城镇投靠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其中在租赁房屋内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证明,并核查确认该房屋未登记户口;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一)在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凭证;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凭证;
5.本人的《浙江省居住证》;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二)在市区城镇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具有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商业、办公用房不立家庭户,可在当地公共集体户落户或者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个人完税证明;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三)在市区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退役证明;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四、关于政策性落户问题
(十四)被录用或调入市区的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