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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政发〔2020〕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高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高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

补偿权益质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补偿权益(以下简称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暂行办法(试行)》(温政办2013193),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权益是指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安置对象所拥有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质权人)对符合条件的出质人(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下称出质人)拥有的安置权益为质押,专项用于解决企业、个人安置房购房款资金需求或者企业发展需求的贷款。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安置房项目属国家政策支持性住房,非商业性开发项目,不受商品房房贷政策限制。辖区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区住建局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负责安置权益质押贷款的登记和注销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安置权益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质押期间,出质人(借款人)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买卖房屋。质权人须将营业执照和经办人员向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出质人(借款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持有产权调换协议。出质人(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出质人(借款人)申请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时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资料。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借款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质人(借款人)及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权调换协议原件;

(四)出质人(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权益提供质押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质权人受理出质人(借款人)申请并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对借款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出质人(借款人)的资格、还款能力进行核实,符合有关条件和贷款办理规定的,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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