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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
现将《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管 理 办 法
为认真落实《温州市解决残疾人特困户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确保我市低保残疾人特困户危房改建工程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就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征收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残疾人“安居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我市经济欠发达的5个县以及其他县(市、区)经济欠发达乡镇的低保残疾人特困户危房改建(包括翻建、扩建、修建和闲置房调剂等)。
三、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完工验收后,凭工程决算单给予30%的补助,具体标准:
1.建(新建)住房: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扩建住房: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修建(加固)住房: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闲置房调剂:质量安全可靠,手续合法齐全。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当地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
2.优先扶持经济欠发达的县和乡镇;
3.安居工程必须经考评验收合格后方能享受补助。
五、专项资金申请:
1.专项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市财政和市残联。
2.专项资金申请需报送如下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
(2)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3)“安居工程”资金落实情况;
(4)安居工程实施前后对比资料和图片。
六、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2.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联要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确保把好事办好、办实。
3.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跟综管理和督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2004年11月1日
温州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 二○○ 年度)
申报单位:
项 目 | 数 量 | |
残疾人总户数(户) | ||
贫困残疾人户数(户) | ||
本 期 改 造 贫 困 残 疾 人 户 数 | 无房户数(户) | |
危房户数(户) | ||
局部危房户数(户) | ||
严重破损户数(户) | ||
本 期 改 造 总 面 积(平方米) | ||
本 期 改 造 贫 困 落 实 情 况 | 改造资金总预算(元) | |
政府补助(元) | ||
集体扶持(元) | ||
社会捐资(元) | ||
残疾人家庭出资(元) | ||
其他(元) | ||
资金缺口(元) | ||
申 请补 助 数 额(万元) | ||
县(市、区)残联意见: (公章) 二00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二0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