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为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省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拨款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扶助全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为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取得小额信用贷款,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且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
(一)以扶持农村残疾人为主,兼顾农村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的原则;
(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市、区)倾斜的原则。
(一)1个县(市、区)年贴息贷款总额,原则上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其他县(市、区)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其中:残疾人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列入残疾人扶贫贴息的项目,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由残疾人、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承担3%,其余由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予以贴息。
(一)需报送的材料:
1.各县(市、区)残联的贴息申请报告及贴息汇总表;
2.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的名单及残疾人用工合同、残疾人证复印件;
4.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服务社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贴息,原则上一年办理两次。每年5月下旬或10月下旬,由各县(市、区)残联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贴息资金。
(一)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应向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报告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三)试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对省级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