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成效,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以下简称巡查),是指由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组织对本区(含镇、街道)范围内在建的或竣工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进行的巡查、检查和对质量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科学、规范、公正、廉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巡查内容:
主要包括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责任人员到位情况、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行为情况、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基建程序主要检查项目立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核发情况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定手续办理情况。
(二)责任人员到位情况主要核查实际到位责任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责任人员如有变更,应核查其变更手续是否办理与有效。
(三)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职责情况主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各分部工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巡查基本程序:
(一)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
(二)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
(三)对照“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备案表”核查施工、监理主要从业人员的到岗情况,相关单位须提供资料配合检查。
(四)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进行检查。
(五)对工程实体进行砼强度、主要受力钢筋的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承重墙砂浆强度及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焊缝、螺栓等进行检测。
(六)检查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作为原始资料内部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
(七)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下发“整改通知书”、“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等,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八)及时落实整改,针对问题严重需要复查的工程进行复查,必要时巡查组可派一人会同监督组参加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九)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填写巡查结论。
(十)内部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巡查范围和数量
巡查的范围包括本站所有的受监工程,并以下列工程为重点: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本站指定要重点检查的工程。
全年巡查的工程总数量不少于当年在建监督工程总数的90%。
第七条 巡查时间:根据工程进度,分为地基基础(桩位、基础钢筋等)和主体结构(楼层钢筋,外墙保温层施工等)两个阶段。每周按排2—3个工作日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巡查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相关科室、局领导进行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立案处理后,列入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二)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进行处理。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巡查组在检查工作中应注意资料的整理,做到反馈信息及时准确。
(二)巡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除按本办法执行外,应严格遵守其他公务工作制度。
(三)巡查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注重行风建设、廉政建设,严格执法监督、保证工作质量,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三月一日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