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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温龙建[2005]88号
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中实行民工
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区属及外地进龙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设领域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温州市开展和馨行动规范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温政办[2005]39号)和《关于在市管建设工程中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结合实际,现就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中推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区本级新开工建设的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建筑业企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列入承包商履约担保内容中;建筑业企业应按此约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办妥承包商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手续,该保函手续作为合同备案的附件。
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额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担保期限应当截止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
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该建设工程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动用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在确认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民工工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代为履行支付民工工资义务。
四、建设单位在代行民工工资支付前,应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书面依据通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在获知动用履约保证金后,应按整改意见的要求及时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保函。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或分包企业责任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分包企业负责补足。
五、工资支付担保有效期满,建设单位应解除工资支付担保。
六、区建设局应按本通知精神,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落实到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中,并在招标备案和合同备案时予以把关,并配合区人事劳动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推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