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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教监〔2007〕37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中心管理校,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若干规定

  2.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

  3.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季报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公务接待 规定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政府,区纪委。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1:

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接待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安全、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二)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财务单列、一餐一卡一报、定期公布接受监督、按季上报、责任追究”等六项监督管理制度。

  (三)实行接待对口负责制度。常规工作公务接待,一般由对口处室承办,分管校长参加,承接上级或学校重大活动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承办,校长室统一安排。

  (四)控制陪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能确定陪餐人员。

  (五)严格执行午餐禁酒制度,工作日社会活动中餐一律不准饮酒(除接待省外重要客人外)。

  (六)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区域内接待,严格控制异地接待,如确有必要,须先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条 接待对象和范围

  (一)区内接待

  1.区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公务活动,确实不能返回本单位用餐的;

  2.经区教育局批准的区内校际活动,确实不能返回本单位用餐的;

  3.由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指派到学校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确实不能返回本单位用餐的。

  (二)对外接待

  1.外县(市、区)学校来校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2.区级以上(含区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到校组织考核活动或来校进行有关公务活动的人员;

  3.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的。

  第三条 不准接待的范围

  (一)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校公务活动,可以返回的;

  (二)没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假借工作名义到校公务活动、办个人私事或游玩的;

  (三)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

  (四)以工作联系为名,在异地宴请区内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

  (五)在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玩乐的;

  (六)在同一镇(街道)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接待;

  (七)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接待。

  第四条 来宾接待标准

  (一)属区内接待范围的,工作餐每人每餐限在30元内,不上酒;有条件的学校必须在学校食堂用工作餐。

  (二)属对外接待范围的,原则上应在学校食堂接待,工作餐标准限在每人每餐50元内。可以按规定宴请一次的,宴请标准根据本校财力及接待对象的规格,经费实行上限,原则上控制在区级每人100元,省、市级每人120元(含一切费用),陪餐人员每桌(10人)一般不超过2人。重要接待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接待及报销审批

  (一)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必须进行接待的,应先填写《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经校长审批后,才可安排。

  (二)规范报销接待费程序。填写好审批表后,办公室审核,校长审批后,连同接待费用发票及菜单入帐,严格坚持一餐一卡一报,财务单列;学校纪检员每学期对学校接待费检查一次。

  第六条 接待情况上报及公布

  (一)学校后勤财务人员必须按季报表(见附件3)有关要求如实填写一个季度来被接待单位、人员、费用等情况,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经校长签字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将季报表上报局纪委监察室。

  (二)学校必须将公务接待标准、费用支出等情况按季度通过对内校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布,接受教师监督。

  第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与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瞒报、虚报的,分解核销的,制造不超标假象的,财务核销不规范的,给予学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其费用不可列支,由责任人承担支付责任;

  (二)凡违反午餐禁酒令、异地接待、超标、超范围接待的,其异地接待费用、超标部分费用由承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承担外,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把该项工作与校务公开相结合,局纪委监察室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校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一律严肃查处;

  (四)各学校执行本规定情况,均与学校的当年度有关考核工作相挂钩。

  第八条 区教育局下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教育局纪委负责解释;原温龙教〔2004〕137号《关于印发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审批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情况

被接待单位 (人)

领队

职级

人数

在校时间

来校

事由

接待情况

经办人

陪餐

人数

用餐

时间

工作餐

限 额

宴请

金额

合计

金额

  办公室审核意见:

  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本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销入帐,一份存档。

   2、有关标准,根据规定第四条。

  附件3:

龙湾区学校公务接待季报表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季度

本 季

接待数

  次

其中:上级部门  次,本级  次

被接待单 位

事 由

人数

日期

经办人

核销人

支出

金额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财务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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