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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暨加强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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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暨加强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各有关单位:

  我区自今年年初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以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行动方案的部署,积极行动,狠抓落实,大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相对专职,安全投入有所增加,安全条件有所改善,“2007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7月份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各镇、街道、开发区仍存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不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二个一次”执行不到位等现象。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人员不懂安全不会管理,安全管理台帐未按指导目录建立、潦草应付,未依法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培训复检等现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现就深入开展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7行动”暨加强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二个一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地要严格执行“二个一次”,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除和整治工作。检查内容主要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法定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安评报告期效情况、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处理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指令书,并要求企业将整改指令书复印件张贴在企业宣传柜窗内,整改到位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撤销;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在厂区醒目位置悬挂事故隐患告示牌;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到整改到位。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登记建档,及时跟踪掌握本地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同时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完善相关监控制度,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在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求设置固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为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为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均要按照省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统计。为加强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区辖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加油站(油库)都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方案实施前报区安监局备案。要求各企业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活动。根据市安监局要求,我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于8月25日前完成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工作,迎接市局考核验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时开展并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创建工作。

  五、加强高温季节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调整高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减轻作业强度,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对高温岗位采取降温措施,配备降温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动火票”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到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降温、避雷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要规范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及时纠正员工违章作业,防止因触电、漏电造成人员伤亡;要做好防洪、防雷防静电、防坍塌、防坠落工作。

  各地要按照“2007行动”的总体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并保存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各类工作台帐,每一汇总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和数据作支撑。各安监中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各种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地要在11月5日前完成“07行动”验收工作,并将“2007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于11月6日至15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07行动”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全区通报。考核结果作为200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分重点依据。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 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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