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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 六年四 月二十日


 

兰溪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良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意见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依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为范围、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范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指导和规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作出一定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排除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因素的干扰。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任意裁量。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企业违法行为一般先采取指导整改、责令纠正,未及时改正的,再依法处以与违法情节相当的处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选择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明确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行为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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