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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〇〇 六年四月十八日


 

兰溪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

 

为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为,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应诉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市政府及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各行政应诉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认真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三、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直属单位)行政正职(以下简称行政正职)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要亲自过问,落实人员承办,并积极参加诉讼活动。

四、行政正职作为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正职应当出庭应诉:

1、请求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政赔偿案件;

2、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案件;

4、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5、在我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符合以上情形的案件,行政正职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分管副职出庭应诉。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均不出庭的,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一般案件可由行政正职委托有关人员出庭应诉。

五、应诉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未进行复议或虽经复议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2、经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参与应诉。

3、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具体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镇乡(街道)、部门负责应诉,市政府法制办或其他涉及单位参与应诉。

六、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具体承办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具体承办人员。

七、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办理诉市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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