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我市事业单位自一九九九年试行聘用制以来,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都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加强规范化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实施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对象为全市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分类为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设置。设置岗位时应明确岗位的名称、工作职责、聘用条件等。
三、在聘用制的实施过程中,对于下列特殊情况的在编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经单位同意或签订协议的停薪留职人员,应终止协议,回单位参加聘用制的改革,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愿回单位上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2、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同意的外借人员、脱产带薪上学或长期培训人员,可不明确具体岗位,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3、在本通知下发前,长期病假的人员,应回单位参加聘用制的改革,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病退等相关手续。
4、未经单位同意,长期不在岗的人员,应书面通知本人参加单位聘用制的改革。逾期不归的,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行聘用制后,凡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带有一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同时进行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薪[1999]181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结合职工的实际岗位、考核业绩和贡献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分配制度,使职工的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分离。暂不具备分配制度改革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前提下,对单位自筹资金发放部分,实行考核系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