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和《兰溪市乡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和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兰政办发[20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范围内农民个人建房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城市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按《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标准
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三、征收主体
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统一由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征收。镇乡、街道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按照市府办[2007]101号抄告单执行;其它项目,对于超出行政许可核定内容的建设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法处理后办理补缴手续。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在土地出让价款内的,不再另行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专户按季统一划拨给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
四、征收减免项目
征收减免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兰溪市城市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1]71号)确定。
(一)免收项目: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不含教职工的家属住宅,经营性校办企业等建设项目)。
(二)减收项目: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解困工程)、民办的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及公益事业、各类工业设施项目均减半收费。
五、征收资金管理
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办法,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收入的70%返回镇乡、街道配套费专户,专项用于镇乡、街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30%留市乡镇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业务开支。
全额用于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易镇乡、街道平调使用。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镇乡、街道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市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镇乡、街道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建房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
附件2、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建房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
附件1:
镇乡、街道集镇规划区内建房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
街道名称 |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征收村庄 | 备注 |
兰江街道 (68个村) | 溪西、排岭、殿下应、何村、水董、下金、许埠、张村、下陈赵、骅骝黄、上黄、浩塘头、大路口、陈下村、洪施、里何、长岗、大塘下、外董、平阳、仓里、黄家、汪高岭、白山、洪大塘、杜村、大阜张、登胜、包村、塘下江、畈口、清胜塘、前陆、胡店、三字桥、殿山、上叶村、尖山、垫塘边、王畈洋、南楼、胡大山、姚村、何夏庄、新桥山背、毕家、后陆 | 城市管理范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578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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