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前期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提高争资立项实效、招商引资水平和投资效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经济发展后劲,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设立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以下简称前期资金)并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机会研究到实现开工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提出及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等。
第三条 前期资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启动、引导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前期资金来源:
(一)按200万元的保障常数设立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并逐年提高;
(二)到期能收回的前期工作资金;
(三)由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充已核销的前期工作资金;
(四)其他可作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
第二章 前期资金使用
第五条 前期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列入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争取用地指标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
(三)向上争取资金补助及重点融资的项目;
(四)项目业主不明确或没有前期经费的项目;
(五)其他可以使用前期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前期资金主要支付下列费用:
(一)支付委托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等的费用;
(二)支付进行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初勘,地形图绘制以及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
(三)项目前期调研的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